界面新闻记者 |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5年12月27日,37岁的工程师张亮在与朋友一起就餐后感到身体不适,在就医路上倒地昏迷,送医后于当日晚间被宣告死亡,死因为猝死。据其妻子蔡女士整理的考勤记录,张亮生前有长期加班的情况。她称,事发当日张亮仍在远程处理工作。
此后,蔡女士为丈夫申请工伤被拒,又向密云区人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未能成功。2026年8月20日,她告诉界面新闻,其行政复议已立案。
蔡女士回忆,张亮生前长期高强度工作,事发当日仍在远程处理工作,抢救期间手机上也收到工作消息。他的遭遇,折射出“隐形加班”常态化背景下工伤认定制度的困境。
考勤记录显示长期加班,抢救期间手机仍收工作消息
据蔡女士所知,事发当日中午,张亮与朋友聚餐结完账后,感到胸闷胸痛,走出饭店门口不远便倒地。救护车于约11分钟后抵达时,其心电图已呈直线。最终,张亮于当日21时39分被宣告死亡。

张亮生前为北京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工程师。蔡女士向界面新闻透露,事发当日虽为星期六,张亮仍远程处理工作事宜,在ICU抢救时手机上也依旧收到工作消息。据蔡女士提供的录音,事发后的协商中,项目相关负责人曾辩称事发当日曾安排张亮休息,但随即补充:“不能说休息了就不能打电话了吧。”其供职公司2026年5月11日出具的《关于公司员工张亮意外身故情况的说明》(下称“情况说明”)也提到,张亮当日曾与同事及客户方员工沟通,工作群中亦多次收到时限催促。
据蔡女士整理的考勤记录,其存在长期加班的情况。她告诉界面新闻,张亮公司正常的上班时间为早8点半至晚5点半左右,不过其供职公司于2025年7月开始延后下班时间。2025年8月,由于公司中标了新项目且此前有裁员情况,张亮工作量增加。根据考勤记录,接下来的9至11月,他每月休息不超过3天。蔡女士说,其仅有的休息日也需在住处远程办公。

考勤记录显示,2025年11月13日,张亮当日上班打卡时间为凌晨1点36分,而前一日他刚于22点54分打完下班卡。“当时我们没有住在一起,后来我猜测他可能在公司通宵工作了。”蔡女士说。2025年12月,张亮有10天都在出差或公出。据蔡女士称,事发前最后一周,张亮被派到北京昌平区室外调试设备,“每天工作到凌晨”。
在妻子看来,张亮对待工作的责任心极强,是“话很少的行动派”,其加班源于工作任务繁重。“10月中旬,他曾提到项目工期紧、任务重且复杂,一个人忙不过来,向领导申请增援,后来公司增加了一名外援。”她告诉界面新闻,12月中旬,她曾想让丈夫请假回老家,但张亮在电话中说请假不会被批准,领导承诺项目结束后给他1个月假期好好休息。她透露,虽然张亮无基础病,但事发前曾自述感到自己“亚健康”、很疲惫,再加上两人在备孕,她因此购买了体检券。
蔡女士认为,张亮的工作不受法定工时与固定地点约束,长期在非标准时段通过电话、微信多种方式处理工作,且以出差、公司、居家等多种形式完成。其猝死当日午后的劳动具有连续规律性,并非临时偶发协作。
工伤认定困难,家属已申请行政复议
事发后,蔡女士向北京市密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6月30日收到人社局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其中提到,张亮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对此,蔡女士向密云区人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中包括上述公司在工亡认定行政程序中提交的全部证据清单、调查询问笔录全文等。7月29日,蔡女士收到密云区人社局的告知书,称对其申请的上述信息不予公开。另外,她向界面新闻表示,除上述情况说明外,公司未配合工伤申请,导致其证据不足,尤其缺少事发当日与前后的电脑工作和代码记录。
2026年8月12日,蔡女士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后经电话确认,该行政复议已于8月19日立案。
张亮案的核心争议,正是“隐形加班”常态化背景下工伤认定制度面临的现实困境。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罗仪涵告诉界面新闻,工伤认定最基本的逻辑是保障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能够获得救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确立了工伤认定的基本标准,第15条则进一步引入“视同工伤”的规定,后者是在特定情形下对第14条中的“严格因果关系”和“严格时空界限”的补充与适度突破。
同时,她提到,2025年11月人社部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也进一步细化了对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认定考虑因素。

不过,正因为第15条属于对基本认定规则的例外性安排,实践中对“视同工伤”的证据审查也相对严格。罗仪涵提到,“猝死”案例中除了工作因素,也可能有自身身体等其他因素的参与,这都会给工伤认定带来实质困难。
那么,劳动者在“隐形加班”状态下发生的伤亡,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罗仪涵认为,当然存在可能,但目前司法实践中还是需综合工作性质、日常工作沟通方式、事发时的工作状态等进行实质性判断,无法一概而论。
“从公开报道披露的信息看,张亮事发当日上午仍在对接工作,抢救期间其工作群仍有限时催促工作的情况,其本人是在聚餐后起身前往工作岗位的途中倒地。这些事实需要实质地去查明、审查,不应仅形式地以‘周六’‘聚餐’等单一因素作出否定性评价。”她同时坦言,目前来看,即便存在长期加班的事实,其与猝死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法律层面也需要去论证,且无论医学上还是法律上,论证都存在相当难度。
2025年11月,32岁程序员高广辉在家中加班猝死,最终被广州黄埔区人社局认定为“视同工伤”。罗仪涵指出,此类“过劳猝死”事件虽表面相似,但由于个案的证据形态往往存在明显差异,由用人单位承担不认为是工伤的举证责任,其在实践中能否充分落实,以及各地司法实践能否“同案同判”,都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的救济效果。
针对张亮等类似案件的工伤认定,罗仪涵认为,若行政认定最终未能获得支持,家属仍可考虑通过民事侵权之诉寻求救济。她告诉界面新闻,民事侵权之诉的重点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安排、长期超时加班,以及与损害后果(如猝死)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也包括企业的过错程度。实践中,已有法院在类似案件中根据企业过错程度,判决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截至发稿,界面新闻多次致电北京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均无人接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