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发在班级群的准考证照片,泄露了考生账号与初始密码;一名在校生远程登录考试系统,擅自修改多名同学的升学志愿。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就这起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篡改志愿的学生承担主要侵权责任,涉事学校因教师泄露考生信息存在管理过失承担次要责任。
李某原为新疆某学院中职学生。2023 年 6 月,李某参加三校生(中专、职校、技校)升高职考试并填报志愿,其班主任徐某将包含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志愿填报系统初始密码在内的准考证照片,直接发到班级群。同校学生孙某看到信息后,在家使用电脑登录招考系统,一次性篡改包括李某在内 7 名考生的第一志愿代码,致使多名考生无法被原本填报的院校录取。
案发后,孙某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事尘埃落定,李某及其母亲赵某提起民事诉讼,将孙某、学校、班主任徐某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合计 17 万余元,同时要求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登道歉声明。
李某母亲称,班主任违规在群内公开考生敏感信息,学校未尽到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管理义务,为孙某实施侵权创造了条件。李某辛苦备考,却因他人恶意篡改志愿错失升学机会,身心遭受巨大打击,后续只能重新参加考试,全家为维权奔波,产生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等多项开支。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查明,班主任徐某作为学校在职教师,把载有考生账号密码的准考证照片发到班级群,主观上并无损害学生权益的故意,但该行为直接为孙某实施侵权提供便利,属于职务行为,相关责任由学校承担。最终,法院认定孙某擅自登录系统篡改志愿,是直接侵权人,承担 70% 责任;学校存在管理疏漏,承担 30% 责任,班主任徐某个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该案经法院逐项核定损失,一审判决孙某赔偿原告约 2.3 万元;涉事学校合计赔偿原告约 1.7 万元;驳回对班主任徐某的诉讼请求,其余超额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判令孙某与涉事学校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向李某当面口头赔礼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