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14日晚,(300344)公告,公司收到安徽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实,公司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2021年和2022年连续两年存在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安徽证监局决定对*ST立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同日,*ST立方收到深交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公司前述违法行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深交所拟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ST立方将于2月24日起停牌,等待深交所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ST立方通过三种方式实施财务造假。
第一,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2021年至2023年,*ST立方及其子公司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开展代理业务并采用总额法核算。在前述业务中,*ST立方及其子公司向下游转让合同标的前不拥有对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其不参与货物运输,不承担向下游客户转让合同标的的主要责任,不承担合同标的存货风险,无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ST立方采用总额法对该部分业务进行核算,不符合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ST立方通过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2021年至2023年,*ST立方及其子公司与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开展资金融通业务并采用总额法核算。在前述业务中,*ST立方及其子公司以提供资金支持、赚取融资利差为目的,与上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向供应商先行垫付货款,给客户提供一定账期并按一定比例收取资金使用费。该部分业务实质为融资性贸易,不应对该部分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第三,*ST立方还通过开展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2022年,*ST立方与某度(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展虚假业务并采用总额法核算。该业务无商业实质,为合同、资金流转构成闭环的虚假贸易。该部分业务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
综合三项违法事实,*ST立方披露的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2.80亿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50.09%,虚增营业成本2.77亿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60.61%;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3.12亿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51.67%,虚增营业成本3.05亿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53.54%,虚增利润总额51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0.33%;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4587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24.00%,虚增营业成本4523万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27.55%。

安徽证监局表示,*ST立方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相关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最终安徽证监局不予采纳。
最终,安徽证监局决定对*ST立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同时,由于上述行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ST立方于2月14日收到深交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深交所拟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公司股票将于2026年2月24日起停牌。
需要注意的是,若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则自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十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于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