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张某在退快递时,某公司指派快递员刘某上门取件,刘某到达该小区同意张某将快递从楼上扔下,张某女儿马某站在榻榻米上,将快递往楼下扔时不慎从 5 楼坠亡。事后,张某和丈夫将快递员所在的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赔 74.4 万余元。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 21.1 万余元。张某和丈夫不服,提出上诉。
据红星新闻,记者获悉,9 月 20 日,该案的二审判决公布。宁夏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快递员和其所在公司、张某及马某四方均有错,某公司担责三成,需赔偿 29.6 万余元。
一审法院查明,张某在某平台购买一条牛仔裤,后因试穿不合适,需要办理退货,通过某平台提出退货申请,退货方式为上门取件。
商家同意退货申请后,某公司指派快递员刘某上门取件,刘某到达该小区时与张某电话取得联系,张某让快递员快到单元楼下时给其打电话,自己将快递扔下来,确认取件码后,快递员称自己到达,张某让 15 岁的女儿马某将快递往楼下扔,马某不慎从 5 楼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5 年 12 月 2 日,张某和丈夫与某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某公司向两人支付 20 万元。事后,两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希望判令某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 744410.25 元(扣除已支付 200000 元,暂计 544410.25 元 ) 。
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的快递员在上门取件过程中,未完全履行上门取件合同义务,在张某提出将快递从 5 楼抛下时,未明确拒绝该危险操作行为,未对张某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与劝阻,而是回应、配合该危险取件方式,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某公司作为快递服务经营主体,对其工作人员负有安全规范培训、安全作业管理的义务,快递员履职行为存在违规,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用人单位侵权责任。
张某作为马某的监护人,是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的首要责任主体。张某指示未成年女儿站在榻榻米上将快递从 5 楼抛下,应当预见该指令可能导致孩子探身窗外发生危险的严重后果,未尽到法定的安全监护义务与危险防范义务,且该指令远超未成年人日常自主活动的风险范畴,对损害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自行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同时,马某事发时已年满 15 周岁,根据其年龄、认知水平与生活常识,应当知晓该行为可能导致自身坠楼的严重后果,仍实施该危险行为,对自身安全未尽到与其认知能力相匹配的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一审法院确认应由某公司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剩余损失由张某及丈夫自行承担。某公司应在其 30% 责任范围内赔偿张某和丈夫 211323.08 元。因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已向两人支付 200000 元,故应再向两人支付 11323.08 元。
一审法院遂判决某公司赔偿张某及丈夫损失共计 11323.08 元,驳回两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和丈夫不服,以计算错误、应当赔偿 32 万余元等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责任比例划分恰当。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处理结果错误,二审依法予以改判。某公司应赔偿的数额为 296747.25 元,扣除已支付的 200000 元,还应支付 96747.25 元。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如下: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由某公司赔偿张某及丈夫损失共计 96747.25 元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