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白酒行业关注的“金沙”商标侵权纠纷案迎来终审落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贵州金沙安底斗酒酒业有限公司、贵州金沙古酒酒业有限公司及深圳市百年慎初酒业营销有限公司在产品及宣传中使用“金沙古”“金沙古酒”“金沙古茅”“金沙古酿”“金沙古韵”“金沙古醉”等标识,构成对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酒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金沙古酒”被判侵权,涉及虚假宣传
法院判决明确指出,“金沙”虽为地名,但经金沙酒业数十年持续使用与市场培育,已具备显著识别性和广泛知名度,成为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核心标识,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方虽持有“金沙古”图文商标,但未规范使用,且多次申请含“金沙古”“金沙古酒”字样的商标均被驳回后仍继续使用,主观上具有明显攀附“金沙”品牌商誉的故意,客观上易导致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法院认定,金沙古酒公司在明知“金沙窖酒”享有较高市场声誉的情况下,长期以“金沙古酒”作为企业简称和商品名称,并全面模仿金沙酒业的品牌形象与历史叙事,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要求其停止使用含有“金沙古酒”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金沙窖酒”近似的文字。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还涉及虚假宣传问题。
白酒行业中,酿造地的自然环境、历史渊源是消费者判断产品品质的重要参考因素,相关宣传内容直接影响消费决策。
判决书指出,被告方在宣传中虚构“慎初烧坊”为其前身、称“慎初斗酒”即“金沙古酒”等说法,刻意模糊历史事实,误导消费者。经查证,上世纪30年代由黄慎初创办的“慎初烧坊”确曾酿造“安底斗酒”,但该酒于50年代停产;1957年成立的国营金沙源村窖酒厂(金沙酒业前身)调入原酿酒师刘开廷,沿用相关工艺创制“金沙回沙酒”。
而被告公司成立于2009年,与“慎初烧坊”无任何历史承继关系,相关县志及茅台酒厂史料中亦无“慎初斗酒即金沙古酒”的记载。法院认定此类宣传构成虚假宣传,损害了同地域其他白酒企业的合法权益。
酒业知识产权维护任重道远
酒类行业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产业,具有企业数量多、品牌多、商标多、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等特点。
根据中酒协出具的《中国酒类产业知识产权报告》显示,有86.96%的企业遭遇过知识产权侵权,其中尤其以商标侵权最甚,占比高达78.26%。
此次终审判决也为白酒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典型范例:
一方面,有助于引导企业注重自主品牌建设。判决释放出明确信号:依靠“搭便车”“傍名牌”的发展模式将面临法律风险,企业应当通过创新和诚信经营赢得市场。
另一方面,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白酒行业作为中国传统特色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关系到个别企业的利益,更影响着整个行业的创新环境和竞争秩序。
对于金沙酒业来说,此次胜诉不仅是对品牌合法权益的有力捍卫,更是对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的切实保障。期待未来更多被侵犯合法权益的企业能坚定的以法律为盾、以品质为基,坚决维护品牌的纯粹性与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