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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沟油”商贩缓刑期间违规卖猪肉,“禁止令”如何实现真禁止刷爆头条

   更新时间: 2025-10-25 16:10  发布时间: 3小时前   3640
核心提示:界面新闻记者 | 张倩楠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在刑法中,“禁止令”被用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行为规范,限制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或接触特定人员。然而,禁止令执行工作上存在诸多困难,容易沦为“一纸空谈”。2025年10月23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新时

界面新闻记者 | 张倩楠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在刑法中,“禁止令”被用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行为规范,限制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或接触特定人员。然而,禁止令执行工作上存在诸多困难,容易沦为“一纸空谈”。

2025年10月23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巡礼·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集中采访活动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检察院分管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副检察长王欢介绍了安徽省首例禁止令执行监督案件。

“地沟油”商贩缓刑期间卖猪肉,“禁止令”为何执行难?

这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源于一起食品安全犯罪。钱某是芜湖市鸠江区人,原从事猪肉销售工作,2016年,钱某明知他人使用屠宰生猪产生的猪花油、猪肥泡油、猪糟头肉等“猪下水”废弃物提炼成猪油,是地沟油,食用对人体有害,仍然购买并销售从中牟利。

2018年2月,钱某被一审法院以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同时其宣告刑事禁止令,要求其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然而,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钱某不仅从事生猪肉的运输活动,还从事生猪肉的销售,违反了禁止令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在监管中,虽知晓其违规从事食品的销售、运输等活动,但顾念其无其他谋生手段,遂疏于管控,致使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一直从事食品行业工作

同年3月4日,鸠江区检察院在得知相关线索后,指派该院刑事执行部门调查核实,经检察官实地调查、阅卷,钱某违反缓刑考验期内刑事禁止令的规定情况属实。3月10日,鸠江区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专项检察情况,向鸠江区社区矫正机构发送检察建议。矫正机构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回复鸠江区检察院,并对照问题自查自纠进行了相应整改。

“禁止令执行难涉及到诸多原因。” 王欢向界面新闻介绍,禁止令从性质上看属于刑事执行范畴,但罪犯未被实际剥夺自由。一方面,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法24小时监管其动态;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属于行政人员,一定程度上导致其缺少必要的执法强制力。

王欢介绍,禁止令制度涉及立法、司法、行政等领域,各职能部门需互相配合。部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禁止令法律意识不足,存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情况,未及时掌握对象从业、生活动态,导致监管流于表面。此外,部分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禁止令重视不足,业务学习欠缺,未严格落实日常监管,对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这些都导致禁止令往往成为“纸面禁止”。

“鸠江经验”助推“禁止令”刚性执行

王欢告诉界面新闻,在调查核实钱某禁止令执行情况的同时,鸠江区院从“点”延伸到“面”,对辖区内涉及禁止令的刑事判决及其执行情况,开展了一次系统性的专项整体检查,发现该区服刑人员共有4人正执行禁止令,分别被要求禁止从事相关活动和前往相关场所。

基于调查结果,鸠江区院向鸠江区司法局发出全省首份禁止令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分别从加强社矫工作人员业务学习、强化责任意识等方面,督促其强化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有效监管,助推“禁止令”刚性执行。这份检察建议的发出产生了整改和示范的综合效果,相关司法所立即整改,为钱某建立专项执行档案,增加检查频次,并主动召开警示教育大会,严防类似情况发生。

王欢介绍,以首案监督为重要契机,鸠江区院着力构建并完善了禁止令执行监督常态化与专项化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确保监督工作规范、高效运行。

一方面,筑牢常态化监督防线。在日常刑事执行检察中,检察人员通过定期实地走访、信息化核查、随机抽查等多元化手段,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及从业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并监督司法所是否依法履行权利义务告知、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等监管职责,筑牢防止禁止令流于形式的第一道防线。

另一方面,发挥专项化监督威力。为集中破解深层次问题、巩固日常监督成效,鸠江区院定期开展禁止令专项检察监督工作,组织力量进行集中核查与“回头看”。专项活动覆盖辖区内全部司法所,采取系统筛查与实地深入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聚焦被判处禁止令等特定类型的管理对象,全面审视从入矫到解矫的全流程监管是否严格、到位,着力发现和纠正系统性、典型性的监管漏洞。

“通过机制的有效运行,禁止令执行监督工作取得了扎实且持续的成效,显著提升了刑罚执行的权威与实效。” 王欢介绍,在后续一次专项检察活动中,检察人员前往辖区8个司法所,对10名社区矫正对象禁止令执行情况进行了集中核查。此次行动发现,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禁止从事食品行业的社区矫正人员倪某某,仍在自家面馆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暴露出相关司法所存在日常监管盲区,鸠江区院随即依法向司法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鸠江区院以此典型个案为切入点,深化与区司法局、法院的协同治理,法院将宣告禁止令情况同步抄送行政执法机关,构建了信息互通、持续跟进的监督合力。这种“常态化监督筑牢基础,专项化行动攻坚克难”的模式,有效实现了对禁止令执行的全过程、精准化监督,确保刑罚执行不再“打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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