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品牌始祖鸟联手艺术家蔡国强在喜马拉雅山脉查琼岗日举办烟花秀,此事持续发酵。9月21日凌晨,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委网信办在“云端珠峰”官微发布情况通报,日喀则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已成立调查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后续将根据核查结果依法依规处理。9月20日晚,中国环境报记者致电日喀则市生态环境局获悉,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已抵达现场,正对烟花秀可能造成的生态影响开展评估。
截至目前,网友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在喜马拉雅山脉燃放烟花,合法吗?这种品牌营销活动,没有法律规范吗?
此前日喀则市生态环境局江孜县分局一位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此次活动已备案,手续也合规,最终选址不属于生态保护区,周围无人居住。这一回应引来更多质疑:合的是什么规?非保护区就能燃放烟花吗?
针对诸多疑问,中国环境报记者采访多位生态环境领域法学专家和律师,尝试厘清此事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在喜马拉雅山脉办烟花秀,合法吗?
“不合法!”这是记者采访时,多位专家和律师表达的共识。
2023年9月1日施行的《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第三条明确,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为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第四十六条规定,组织或者参加青藏高原旅游、山地户外运动等活动,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符合区域生态旅游、山地户外运动等管控和规范要求;禁止破坏自然景观和草原植被、猎捕和采集野生动植物。今年8月1日,《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办法》也已正式施行。
“目前已经有相关专家和媒体报道,燃放烟花地所在区域有高山草甸地貌特征,其燃放与活动方声明的翻土修复行为,均可能对草原生态造成影响。”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冯嘉认为,此次烟花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该法第四十九条明确,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活动备案、手续合规,就能放烟花?
江孜县生态环境部门一位负责人回应称,此次活动在生态环境局备案过,手续也合规,由于烟花使用的是环保材料,因此不需要进行环境评估,乡、村、县三级政府同意即可。政府此前开过多次会议研究选址、评估调查周围有哪些野生动物等,最终的选址不属于生态保护区,周围无人居住。

此回应引发大量质疑。那么,这一说法有相关法律依据吗?
冯嘉表示,按照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于生态环境部门来说,环评的适用范围是建设项目,而烟花秀活动不属于建设项目,从这个角度来看确实不需要做环评。
另一个广受争议的焦点是:这种活动由谁审批,为何会审批通过?冯嘉对此亦表示质疑。他介绍:“审批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也就是说,相关部门批准,就可以做。但《草原法》和《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都已有禁止性规定,不应该存在审批与否的问题,当地政府根本没有这个权力。”
广东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敏认为,当地很可能是参照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当地的手续确实有可能符合这条规定。”
但记者发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列明了7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其中就有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江敏表示:“即便烟花使用环保材料、燃放选址不属于生态保护区、周围无人居住,也不代表这次烟花秀就合法合规,即使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也不行。因为不能只从微观法律层面来考量这件事,从宏观视角审视,就会发现其背离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性规定。”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加祥同样认为,即便燃放地点不是法定意义上的自然保护区及周边,但在喜马拉雅山脉组织这种大规模、吸引眼球的燃放“行为艺术”,显然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他强调,“燃放材料”环保不代表“燃放行为”环保。
记者了解到,由于江孜县生态环境部门相关人员的回应,日喀则市生态环境部门受到了很多质疑。但冯嘉和江敏都认为,在此事中,生态环境部门并不是主要负责部门,“无论是燃放烟花爆竹的申请,还是此次烟花秀活动的审批,都不应是生态环境部门的主管范畴,一般来说是归县政府、林草等部门主管,生态环境部门的权限很有限。”
如果违法,谁来担责?担什么责?
受访专家和律师均表示,如果此次烟花秀最终认定违法,那么活动举办方及审批方均须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活动方,《草原法》第六十七条明确,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列明了7种从重处罚的规定,其中就有破坏自然景观或者草原植被。
对于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在履行相关职责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环境保护法》亦有更为具体的规定。
冯嘉认为,按照上述规定,对活动方的罚款上限可能仅有5万元,或许对相关行为无法形成较强震慑。一个比较好的方式是,如果经环境评估确有损害,可以追究企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此类诉讼往往赔偿额更高,也更符合公众期待。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青藏高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
事件反思:法律存空白,还是意识待提升?
“有网友质疑,相关法律法规是不是存在漏洞,才导致这件事情的发生,我不这么认为。事实上,法律法规已经很明确,问题出在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生态环境法治意识亟待加强。”冯嘉说。
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佳奇告诉记者:“这种文体活动不是建设项目,不需要环评,除非地方立法对这类活动有特殊要求。类似文旅活动的环保问题,实践中有不少案例。但此次事件社会影响比较大,暴露出了文旅活动环保方面的监管薄弱,相关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如果这是合法合规的,那是不是代表其他品牌或机构也可以这样做?这是一个错误信号。”李加祥认为,“对于这次烟花秀活动,需要审慎处理。即便形式上不违法,也不代表这种行为就是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就是可以去做、值得去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