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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5年9月8日,《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对外贸易法》曾于2004年完成一次修正,并分别于2016年和2022年完成修正。修订草案共11章80条,对现行法作了较为全面的修订,其中丰富完善对外斗争法律工具箱,补充完善相应反制措施。
“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与《对外贸易法》的颁布实施密不可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王健向界面新闻介绍,该法作为规范中国企业和对外贸易监管的基础性法律,明确了企业从事外贸经营的准入资格、行为准则以及国家对外贸活动的监管框架。因此,《对外贸易法》在中国企业涉外经营中具有至关重要的法律地位,不仅是推动对外开放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王健指出,本次修法是中国在全球经贸格局深刻变化、国际规则加速重构背景下推进的重要举措。随着中国成为全球第一大货物贸易国,现行法律已难以完全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要。此次修订旨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增强中国在国际竞争与合作中的制度性保障能力。
“《对外贸易法》此前几次的修改,更多关注的是促进外贸发展。此次修法重点在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囊括了中国企业在外贸发展过程当中面临的一些新问题,例如面对经济制裁的反制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 王健说。
丰富完善对外斗争法律工具箱
事实上,长期以来,《对外贸易法》第7条一直作为中国采取贸易反制措施的国内法律依据。该条款明确,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早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曾因知识产权和市场准入问题多次对中国发起特别301调查或一般301调查。1995年和1996年原外经贸部曾两次公布拟对美贸易反报复清单,公告中援引了1994年《对外贸易法》第7条作为依据。2025年9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50号公告,公布就美国对华集成电路领域相关措施发起反歧视立案调查,同样援引了现行《对外贸易法》第7条规定的“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情形。
王健介绍,不同于西方国家“长臂管辖”的制裁措施,中国贸易反制措施的核心理念是“后发制人”而不是主动挑事,措施包括禁止或限制与其进行交易、冻结资产、拒绝签证等,主要依托国内管辖范畴实施,不涉及域外强制性执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在其发表于2023年的文章中指出,现行《对外贸易法》中的相关条款既不完全符合贸易反制的特点,也不能充分满足贸易反制的适用需要。《对外贸易法》第7条就贸易领域的反制措施作出了一般性规定。该条文的措辞比较宽泛,对适用程序和措施的规定具有原则性和宣示性,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够强。而且,适用第7条还受制于《对外贸易法》第36条第6项下对外贸易调查程序的要求,不能满足针对外国国家或者地区的歧视性措施作出即时快捷反应的需要。
对此,此次修订丰富完善对外斗争法律工具箱,补充完善相应反制措施。具体措施包括,对有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等情形的境外个人、组织,规定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其进行与我国有关的对外贸易等反制措施;规定任何个人、组织不得为规避反制措施的行为提供支持、协助、便利,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对外斗争法律工具箱纳入《对外贸易法》,将为国内机构采取贸易反制措施提供法律依据。” 王健介绍,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规定“任何个人、组织不得为规避反制措施的行为提供支持、协助、便利”,这就意味着禁止给被制裁的境外主体“开绿灯”。他说,比如,个人或者企业为了赚钱,和被“禁止或者限制”的国外品牌进行交易或者进行代购,都很有可能违反《对外贸易法》。
此外,修订草案规定,根据世贸组织规则,明确基于维护国家安全等原因,可以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和有关国际服务贸易,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并增加“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作为采取贸易禁止、限制等任何措施的法定情形。明确了“禁限”的条件,易于判断,不必通过对外贸易调查程序由相关主管机构作出相关调查后再裁定。
优化对外贸易发展环境
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对《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作说明时指出,近年来,对外贸易领域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外贸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外贸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相关改革创新发展成果需通过法治方式及时巩固。
以知识产权为例,王健介绍,随着中国企业品牌意识逐渐增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已大幅改善。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数据,中国在全球的创新力排名已跻身前十,2024年全球约1/4的专利申请来自中国。亮眼创新成绩的背后,他人侵犯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的风险不断攀升。
此外,王健告诉界面新闻,在跨境电商经营过程中,有国外律师针对中国企业恶意挑起侵犯知识产权指控的情况,实际上背后就是以诉讼为要挟,勒索中国企业的“赔款”。在海外处理知识产权纠纷非常消耗财力物力人力,有影响力的大平台对涉及侵犯知识产权诉讼的产品会采取下架等措施 ,导致中国企业不得不付钱以“息事宁人”。
针对中国企业出海面临的新问题,修订草案明确国家加强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对外贸易经营者知识产权合规水平和风险应对能力。同时,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完善服务网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并对建立健全对外贸易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作出规定。王健进一步提出,电商平台因其规则明确、证据易获取,在处理中小额跨境纠纷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可以探讨将平台作为主体纳入纠纷解决机制。
“在中国企业进行国际贸易的过程中,遇到纠纷时选择调解或仲裁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相较于传统的国际诉讼,通常展现出多方面的显著优势。” 王健介绍,国际诉讼程序更为复杂,耗时漫长,费用高昂,就算赢得诉讼,现实中也存在执行难的情况。而以调解或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既能得到法律保护,又可高效低成本地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