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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无根素”浸泡豆芽,四人被判缓刑并处销售所得的十倍罚款头条热点

   更新时间: 2025-11-10 18:11  发布时间: 2小时前   3200
核心提示:11月4日,新疆沙雅县法院公布的判决书就披露了一起使用“无根素”泡发豆芽,四人被判缓刑的案例。2015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就发布联合公告,禁止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注:“无根素”的主要成分)。但仍有生产经营者心存侥幸,使用“无根

11月4日,新疆沙雅县法院公布的判决书就披露了一起使用“无根素”泡发豆芽,四人被判缓刑的案例。

2015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就发布联合公告,禁止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注:“无根素”的主要成分)。但仍有生产经营者心存侥幸,使用“无根素”泡发豆芽。

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书显示,向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在生产加工豆芽时,为防止豆芽在生长过程中长出毛根(须),影响销量,多次使用”无根素”。2022年,沙雅县市场监管局便对他们处以行政处罚,但他们并未悔改,后又继续使用直至案发。

沙雅县检察院指控,沙雅县某店合伙人卢某于2021年1月12日在沙雅县取得营业执照,从事豆芽生产加工。2022年3月,卢某将豆芽生产作坊出租给被告人向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卢某自己不参与经营管理。

被告人向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商议共同出资、利润均分,合伙从事豆芽、魔芋、凉粉等生产销售。为防止豆芽在生长过程中长出毛根(须),影响销量,被告人向某称生产无根豆芽就要使用“无根素”,由被告人王某甲在网上购买“无根素”。

生产经营期间,被告人向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均知道在豆芽生长过程中放入“无根素”。被告人向某负责购买豆芽原材料、在每晚浸泡豆子时投放“无根素”、销售豆芽、记账、分红;被告人王某甲负责网购“无根素”、给豆芽浇水、运输豆芽、送货补货等;被告人王某乙负责做杂工和清洗豆芽;被告人王某丙负责给豆芽浇水。

2022年5月13日,沙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涉事店合伙人生产的豆芽进行抽样检测,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在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的物质)含量0.248mg/kg,沙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55元,处以20000元罚款。罚没款于当日由被告人向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共同缴纳。2023年7月8日,沙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店合伙人生产的豆芽进行抽样检测,结果合格。

2024年9月20日,沙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农产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测过程中,对被告人向某等人生产的豆芽进行抽样检测,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含量0.251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告人向某等人将生产的该批次600公斤豆芽销售完毕,销售所得2100元。

2024年11月1日,沙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时,通过现场检查扣押“无根素”(通用)106只。经沙雅县公安局委托河南华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扣押的“无根素”(通用)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样品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含量3.62x107μg/kg。

沙雅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在豆芽生产、销售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沙雅县检察院以四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向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在《阿克苏日报》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请求判令被告人向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共同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1000元。

被告人向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沙雅县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该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四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四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利2100元,系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四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四被告人适用缓刑。

2025年10月16日,沙雅县法院一审判处四被告人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各处罚金2000元;四被告人违法所得2100元予以追缴,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计人民币21000元;此外,法院还判令禁止四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公开资料显示,无根素也称无根豆芽剂,一般豆芽的生长周期是一周,在22℃~25℃的条件下,一斤绿豆8天可以发制8斤豆芽,传统方法发制的豆芽长度一般不超过15厘米。使用无根剂后,豆芽的产量可以比原产量增加30%,长度可以达到15~20厘米。而且使用无根剂催发的豆芽,胚轴长得又长、又白、又嫩,极少有胚根出现。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过去数年间多家媒体的报道夸大无根豆芽的危害,以至于坊间以讹传讹让其被冠以“五毒俱全”之说。

食药监总局曾刊文称,1985年“8503”无根豆芽生长调节剂研发成功,并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应用,2010年12月22日某媒体曝出不实消息,称郑州一豆芽生产户所用的“无根生长素是一种激素类药物,其中五种添加剂均可致癌”。

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就与国家食药监总局等部门专门研究相关问题。2014年11月25日,最高法还在其网站上公开回复网民称,将“通过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尽快有效解决存在问题。”

争议之下,各地对无根豆芽类案件的刑事判决不一,既有有罪判决,也有无罪判决、撤诉、发回重审等多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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